律师简介Chief Lawyer
1971年7月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专职律师,重庆市 交通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三届)、重庆市 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四届)。历任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非诉讼部主任、民工维权中心主任,现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一九九七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就职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办案经验。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方面有较深的造诣。二○○○年通过 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十余年的法律执业经历,办理了各类案件600余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百余件(包括涉外离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百余件。通过网络、传真等联系方式代理承办了外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新疆、江苏、四川、云南、河北等地的企业、个人在渝等数十起纠纷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将继续致力于此方面的案件代理事务。本律师经过十余年的法律修养,现着重于从事城市房地产、农村土地流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参与编纂了由法律出版社于二○○六年九月一日出版的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丛书中的《继承之争——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一书(第二章);二○○三年办理的职务侵占、贪污两案收录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律师与刑事辩护》一书中。
本律师政治思想品德先进、性格刚毅、勤勉敬业,具有忘我的工作精神。执业期间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均展现了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同时对我国刑事法律、民商法、合同法、诉讼时效制度、房地产法规、物权法等进行了深入的学.与钻研;本律师制作的律师意见书、代理意见、辩护意见、律师函等法律文书质量高、逻辑性强、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对重大疑难问题和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某些具有争议的问题能够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加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逻辑思维敏捷、善辩的口才,易于对方和裁判者所接受。
典型案例介绍:
1、政府行政诉讼案
二○○○年江津市某镇村民赵某(女)因同村社员建房侵占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赵某向当地镇政府申诉要求处理,镇政府工作人员一拖再拖、敷衍了事,没有及时处理和化解矛盾,致使事态激化而发生械斗,本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并分析案情后认为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于是代理赵某向镇政府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镇政府接到申请六十日后仍未处理,本律师毅然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政府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镇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案镇政府败诉,镇政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赵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了书面处理决定,这场纠纷圆满解决。
2、四川康定谈判案
二○○三年重庆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产生纠纷,该公司派员前去四川康定解决,由于谈判破裂,买方(藏族)将公司人员乘坐的一辆金杯客车扣留在当地达三个月之久。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同公司人员长途跋涉两上康定和买方协调、谈判,对买方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非法扣车的违法性,同时做好申请当地法院先予执行的准备工作。经过艰难的谈判交涉,买方认识到了非法扣车的严重后果,主动赔礼道歉并返还所扣车辆;同时汽车销售纠纷也得到妥善处理。
3、贵州赫章扣车案
二○○五年二月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的渝B×××××号大货车在贵州赫章县入城处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货物倒出撞坏当地村民管某两兄弟的房屋,管某等人纠集人员扣押该车向车主谢某要挟索要5万余元的损失费,车主与其协商二十余天未果,停营损失巨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准备有关材料赶赴赫章县,到达后做好两手工作1、立即申请房管部门对撞坏的房屋进行损坏价值鉴定(结果为6877.70元),2、再次与管某等人协商,并指出非法扣车的违法后果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利害..。管某等人只想发财咬定5万不松口、不放车,在本律师的积极协调下法院在两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手段先予执行,并对妨害执行的管某二人司法拘留,货车回到了车主谢某手中且只赔偿管某等人6877.70元。本案顺利终结。
4、特大合同诈骗案
二○○三年被告人袁某、郑某、全某商量以运输合同的方式诈骗钢材并低价销售获利500余万元,该案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分局侦破并由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全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所犯的应当是侵占罪,区分合同诈骗与侵占的区别在于对收受的货物是享有所有权还是保管权、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的社会..还是侵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全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分得赃款较少;法院 后从轻判处全某13年徒刑。
5、雇凶故意杀人案
二○○四年被告人邓某因其前夫在婚内曾对其虐待和前夫殴打女儿怀恨在心,雇佣蒋某、卢某(二人系未成年人)、陈某、阳某等将其前夫杀害,本案由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审理。本律师作为阳某的辩护人,通过案件的综合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阳某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其主观上一直以为是去打伤受害人,而不是去杀人,本案关键是对社会上黑话“弄住”一词的理解,弄住的意思到底是打伤还是打死值得推敲;二、被告人阳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后法院从轻判处阳某8年徒刑。
先后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不分先后)
1、 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 2、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 重庆嘉万塑胶有限公司 4、重庆渝铁水泥厂
5、 重庆市邦恩机械有限公司 6、重庆利通商贸有限公司
7、 重庆卓旭科技有限公司 (西部医药网)
8、 重庆市圆缘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台商)
9、 重庆腓尼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叙利亚)
10、重庆强盛纺织有限公司
11、重庆全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座 右 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执业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
专长:商务谈判及非诉讼代理、民商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
※联系本律师时,请说明是在中法网cnLaw.net上看到的,谢谢!
联系凌忠实律师:
·手机:13072324803
·电话:023-86132523
·微信:
·QQ :496433296
·微博:
·信箱:lzhshlsh@126.com
·单位: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竞地商务大厦8-1
·地区:重庆-渝中区-渝中区
最后更新时间:2009/10/30
©Copyright 凌忠实律师
手机:13072324803 电话:023-86132523
重庆·渝中区·渝中区
member of cnLaw.net 中法网
登录管理 错误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