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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P2P金融网贷,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双方确立借贷..,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这就是P2P网贷平台.
cnLaw.net。P2P网贷在近年来迅速崛起,广受投资者的青睐,其年化利率普遍高出银行十几倍,而低门槛和灵活性也吸引一些投资者涌入,但网贷案件的法律风险也逐年增多,"P2P网贷追偿"、“中介平台代付追偿”、“网贷平台侵吞会员保证金”等案件不断增多。
南京P2P网贷律师专业处理P2P网贷纠纷,代理追偿贷款、违约金、利息,代理举报非法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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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P2P网贷律师谈什么是P2P信贷?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cnLaw.net。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P2P网贷是互联网上个人与个人、点对点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
中法网。由具有资质的..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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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2P网贷的双方之间,中介平台,也就是P2P网贷..的重要性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的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鱼龙混杂,资质方面也是良莠不齐,而P2P行业又直接与资金挂钩,便导致近期经常出现创始人跑路的现象,部分投资人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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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P2P网贷律师介绍,南京去年以来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达50亿
南京P2P网贷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自从2013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井喷式爆发。而从去年以来,南京两级..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6件,涉案金额达到50亿元,集资参与人数更是多达8000人。律师称,非法集资案件案发时,大都是被告人资金链发生断裂,已经造成较大损失,被告人个人的财产也不足以偿还,要想为受害人挽回损失难度不小。目前南京.审结的26件非法集资案,有近一半受害人血本无归.
中法网。仅南京市秦淮区.一年就受理了30多起类似案件,其中有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南京P2P网贷律师谈最新p2p犯罪案例
自建网贷平台融资1200余万,因非法吸储被判刑,南京六合戴某与朋友杜某合作搞网贷平台赚钱,并找了汪某来负责这个网贷平台。当时汪某给戴某强调,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P2P网贷平台一定要有信誉好、实力强的融资借款人,融资来的钱一定不能进自己的腰包,不然就是非法集资.
cnLaw.net。戴某口头上答应,而实际上,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网贷平台融资解决自己做生意缺乏资金的问题。
于是,戴某跟人合伙在盱眙注册成立了江苏某某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汪某的帮助下,搭建好了一个P2P网贷融资平台.
中法网。平台搭建好后,于2013年9月正式运营,并推出了多个房产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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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准备通过戴某网贷平台借钱出去的人,还到平台上项目发起人公司考察.
中法网。而这些人考察的公司,都是戴某事先安排好的。
戴某的这个网贷平台,最初推出的几个融资项目,月利率高达2%到2.5%,很快吸引了南京和江苏其他地区的人关注.
cnLaw.net。在三个多月时间里,戴某通过这个平台,先后从30多个人手中,融资到了1260多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戴某全部投入了自己的煤炭生意中。可哪知煤炭生意不景气,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通过戴某的网贷平台投钱的人,纷纷找负责网贷平台的汪某.
cnLaw.net。因为融资来的钱,都被戴某拿走了,汪某无法交代,只好躲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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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当地警方调查,戴某既是P2P网贷平台的老板,又是网贷平台所有项目借款方老板的身份浮出水面.
cnLaw.net。随后,警方以涉嫌非法吸储罪对戴某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他主动归还了300多万借款,并设法处置自己的资产,以便归还其余借款。
不久前,盱眙.审理此案后,认定戴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nLaw.net。案发后主动到案,且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戴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5万元,并继续依法追缴他非法吸收尚未归还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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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P2P网贷律师谈六大风险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P2P网贷行业相对于国外的网贷行业来说,市场规模还不够大,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网贷平台普遍抗风险能力较差,目前网贷行业主要存在的有六大风险。
一、携款潜逃,出现此类情况的网贷平台规模相对较小,成立时间较短,通常在半年左右居多,近期鹏城贷事件与今鑫财富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二、担保公司突然破产或者由于多次坏账导致资产缩水,典型案例:《中担担保违规操作濒临破产 涉及金额13亿》。
三、所有投资人资金被网贷平台控制,内部员工卷款或资金被挪用,典型案例:《上海 保险中介公司一30岁美女高管卷款5亿潜逃》。
四、虚假借贷项目或自融项目,典型案例:《网赢天下熄火背后:网货平台“自融”风险暴露》。
五、利率高,时间短,风险高,典型案例:《P2P网贷猫腻全揭秘 秒标陷阱狂吸投机客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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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用了不专业的网贷平台,技术漏洞会导致用户名密码外泄.
中法网。
●南京P2P网贷律师谈网贷案件增多的原因:
南京.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律师介绍,网贷案件增多主要有3方面原因:
一是机构缺乏风险防控。网贷平台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多样,从而导致主体情况相当复杂,但是多数网贷平台未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也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借款人的信用及还款能力无法确定,对契约..的维护、对债券人的保护往往不像银行那样完善,违约失信成本过低,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行业经营混乱。网贷平台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监管,“资金池”缺乏有效托管,加上社会整体诚信意识缺位,有些平台昙花一现,倒闭后投资人无处主张。同时,出于竞争需要,有的网贷平台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且发展迅猛,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很容易血本无归.
中法网。
三是法律和监管存在空白地带.
中法网。目前网贷平台游走于金融服务和信息提供商之间,但相关监管及立法相对滞后,尚无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管理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网贷平台投资风险高,维权难度大。
律师认为,目前网贷平台的法律制度尚属空白,给审理此类案件带来困难。.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此建议,立法机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立法,并做好相应的修法工作.
中法网。比如,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和补充.
cnLaw.net。同时,行政监管部门可对网贷平台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实行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制及“企业担保金”等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并设立信息披露、风险防控标准,切实落实审查、登记和监管职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此外,还要完善征信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实现信息.享,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客户的知情权,降低网贷平台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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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P2P网贷律师谈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2、《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管理办法》”)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若干规定》”)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条例》”)
5、《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担保条例》”)
●南京P2P网贷律师谈P2P五大模式
分别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线上无担保模式;以宜信为代表的纯线下模式;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线上有担保模式;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以人人聚财为代表的担保机构合作交易模式.
中法网。但不管是那种模式,其都在选择一条规避自身经营风险的的路径。
●南京P2P网贷案律师谈平台运营商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碍,P2P网贷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等服务,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只充当中介的职能。
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cnLaw.net。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合法的借贷..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
中法网。当然,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若是企业法人作为出借方,则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法人出借方。
●南京P2P网贷律师谈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2011年1月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个: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中法网。而在P2P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
●南京P2P网贷律师谈P2P平台运营商涉嫌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如果通过P2P平台出借的资金真的是“黑钱”,P2P平台运营商如果仅是提供的中介服务而未参与其借贷活动,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网贷平台即使被动参与了洗钱服务,因不具有主观上“洗钱”故意,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主动参与到“洗钱”过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
中法网。
●南京P2P网贷律师谈投资人投资行为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1.投资收益保障系数较低
2.易触发“高利贷”的红线
在国内P2P实践中,出现了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资金究竟是否属于“高利贷”的性质,目前暂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给予界定,依旧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南京P2P网贷律师谈借款者面对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在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
中法网。
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P2P平台往往要求客户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电话号码等。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就目前运营情况看,P2P平台只需登录注册即可随意查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对借款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
中法网。
●南京P2P网贷律师谈P2P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宣传借贷保本保息的,可能被认定为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从而承担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若干规定》重申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但若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平台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目前,P2P平台多通过..或其他宣传册、宣传单对外宣传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例如:使用“保本保息”或其他相关字眼,这些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从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果借贷交易确有担保的,建议在宣传中明确存在的担保方式,例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担保等。至于大量P2P平台所采用的“风险准备金”模式是否被认定为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就目前而言,《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文件并未明确,需待P2P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相关条文链接:
《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cnLaw.net。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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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P2P网贷律师谈犯罪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非法集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犯罪客体,集资诈骗罪侵犯金融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金融秩序。2001年最高人民.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可知,在P2P网贷平台开始吸收存款20万以上就达到追诉标准。首先,P2P网贷平台就触犯非法吸收罪,之后老板携带资金潜逃,追加为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中法网。其次,对于后罪,我们不讨论他卷款潜逃的的原因,不论是资金链断裂还是本来就无投资意图,吸收存款就是为非法占为己有。当然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犯罪比后者主观恶性小,这属于量刑的范畴。此外,倘若P2P网贷平台建立本身就是为非法融资占为己有,那么直接定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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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P2P网贷律师提醒,P2P平台投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
据.律师事务所p2p律师介绍,早在2013年11月25日,在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P2P)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律师称,由于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缺乏,P2P网贷平台参差不齐,导致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这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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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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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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