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南京律师>>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_浦口区泰山新村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浦口泰冯路58号(泰山新村看守所),靠近顶山街道、浦口区石佛寺,可以乘公交江浦线在石佛寺站下,往北走500米即到。邮政编码:210032
律师提示:南京市浦口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减刑、刑事辩护、保外就医等法律帮助的,请拨南京刑事律师电话[中法网]。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简介: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于1996年投入使用,在全市看守所中属于设施较为陈旧、条件相对落后的看守所。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现有民警32名,按照公安部警力规定属于刚刚达标。在这样的条件下,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区看守所连续17年确保了安全无事故、队伍无违纪,先后被江苏省公安厅评为全省看守所勤务模式改革示范单位、省级公安监管部门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单位,被市局授予文明安全监所铜牌,荣立集体三等功,所党支部被市局评为 先进党支部。南京市浦口区还被公安部评定为南京市看守系统惟一一家一级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每年组织开展两次针对在押人员的问卷调查,征求在押人员意见建议,并根据建议适时对监管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充分尊重、感化在押人员;严格落实医疗卫生、财物保管、监所保障等制度,积极申办了医疗机构许可证,配备了六名医生,保证医生每日两次巡诊及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就诊,定期消x防疫,严格收押出入所健康检查;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与市区两家医院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及时诊断、治疗和抢救病重患者,定期到所为在押人员进行体检会诊。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逐人建立了病情档案,做到病情明、情况清,还提请办案单位对患病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14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与.、.建立了对检举立功人员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分案处理、单独质证制度,有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保障了在押人员财产、健康、诉讼等合法权益。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不定期组织表现好的在押人员、留所服刑人员开展现身说法教育,大力开展帮扶帮教,不定期安排召开留所服刑人员家属座谈会等,以亲情的温暖、社会的力量感召在押人员;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每年四次邀请公检法领导、心理学..,为在押人员上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矫治课,促进在押人员思想改造,唤起其良知感、道德感,达到保障合法权益、保证监所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相关单位:
南京市...浦口分局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黄山岭路19号,D7、D10、603路及汉江线到阅景龙华站下。
浦口区...各....:建设...:江浦街道雨合北路1号025-58140724星甸...:星甸镇工业园经三路025-58140760桥林v:桥林街道丹桂路58号025-58140730乌江...:乌江镇林山路21号025-58140740石桥...:石桥镇高庙村025-58140750汤泉...:汤泉街道银泉路66号025-58140770永宁...:永宁街道玉兰路90号025-58140780珠江...:江浦街道珠江路8号025-58140700泰山新村...:泰冯路58号025-58140500沿江...:南浦路320号025-58140250南门...:金汤街75号025-58140540阳沟街...:浦园北路28号025-58851110珍珠泉...:珍珠街153号025-58140270顶山...:华府路39号025-58140230
江苏省浦口监狱: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对外名称:江苏南京第四机床有限公司,坐汉江线到石佛寺站下,然后下车后坐电动三轮车到浦口监狱。乘车路线:1.南京南站→应天大街→长江隧道→312国道浦珠路石佛车站→双城路即到 2.南京火车站(..门汽车站)→建宁路→扬子江大道→长江隧道→312国道浦珠路石佛车站→双城路即到,联系电话:025-57077262 57077036,邮政编码:210031
南京市拘留所: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浦珠中路395号,乘车路线:从市区坐汉江线到石佛寺站下,然后下车后坐电动三轮车到浦口监狱,联系电话:025-86941151,邮政编码:211800
南京市强制隔离戒x所:浦口石佛寺浦珠中路395号,乘车路线:经过石佛寺的线路有512路,603路,D10路,D14路,D15路,D18路,D61路公交线路,联系电话:025-86941249,邮政编码:211800
★南京市刑事律师:“双规”、“双指”如实交代是否属于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或被动被“双规”、“双指”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在被“双规”、“双指”期间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待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在“双规”、“双指”期间或移送司法机关期间或在司法机关控制后逃跑的。这种情形下,反映其不愿真心接受处罚,人身危险仍然较大,而且也没有节省司法资源,.因而不宜认定其先前的行为是自首[www.cnLaw.net]。当然,如果其逃跑后又能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投案,并不推翻先前向纪检监察机关的交待,其行为仍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件,可以认定是自首。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非法侵入
被告人马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入”的行为。
被告人离开该村 20多年,对当地情况并不熟悉,不知道吴某住宅的具体位置等情况,既没有提议要实施本案中的“侵入”行为,也没有抬尸进入所谓“停尸的车库”,甚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XXX在到达现场后进入了该车库。结合本案事实及语境、语言习惯等,证人及被告人所陈述的“灵堂”,包括了在车库外搭起的帐篷。本案中所称的“进入”不能理解为进入车库。咨询律师:1899400889,13057670467,
从现场照片能够看出,车库内装有大量杂物,从被告人父亲的身高推断,装遗体的冰箱至少在1.7米以上,车库内所剩空间有限,被告人马某的家人及亲属只能是在车库门口烧纸。公安机关派80多名反恐突击队员到达现场对停尸事件采取暴力行动,并将在场的被告人亲属一律予以抓捕,先是欲以“妨碍公务”及“非法拘禁”进行侦查批捕,后认为该两罪名无法成立,最终才以莫须有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在没有查清事实及没有任何直接定案证据的情况下就主观地认定被告人马某及在场亲属均实施了侵入的行为,这是长期以来某些权力持有者对待人民群众财产权人身权的冷漠与傲慢的必然结果。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次)
时间: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分至xx时xx分
地点: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第8会见室
会见人:刘律师,陈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C
涉嫌罪名:盗窃
记录人:B
笔录内容:
问:你叫C?
答:是。
问:我们是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父亲××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中法网]。对于你父亲的委托,你同意我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吗?
答:同意[www.cnLaw.net]。
问:你是哪年出生的,籍贯何处,因何到××市?
答:我于19××年×月×日出生,籍贯××,在来××市前在××中专学××专业,到××市是为了给自己找个工作。
问:人民.对你的起诉书(人民.对你的判决书)你是否收到?
答:收到。.
问:××市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犯有盗窃罪,并且是盗窃团伙主犯,你有何看法?
答:盗窃行为我确实有,但从未参加盗窃团伙,我只是个人偷过几次东西。
问:你把参与盗窃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中法网]。咨询律师:1899400889,13057670467,
答:好的[www.cnLaw.net]。。。[www.cnLaw.net]。。[中法网]。。。
问:公安机关认为你是××省人王××、蒋××、于××盗窃团伙的成员,你认可吗?
答:冤枉啊!我只是和他们认识,聊过几次,我可从来没和他们一起偷过东西啊!
问:你把同王××、蒋××、于××认识交往的经过谈一下。
答:我是××省人,孤身一人来到××市,没有朋友,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参加了一个老乡会,会。[中法网]。[中法网]。。。[www.cnLaw.net]。
问:王××、蒋××、于××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供认你参与了他们在本市××区××街×号的偷窃××一事,你参与了吗?
答:没有,绝对没有。咨询律师:1899400889,13057670467,
问:王××、蒋××、于××偷××那天你在干什么,在什么地方?
答:那天是×月×日,是星期六,.我休班,去了一个老乡家里,他可以给我作证。
问:王××、蒋××、于××给你说起过他们要去偷××吗?
答:说起过。在一次聚会上,我们四个人一起喝酒,郭××说××最近卖得挺火,如果能搞到一些,他负责销货,可以卖上大价钱,我当时只听说,开没有在意。
问:你共与王××、蒋××、于××见过几次面,最后一次在什么时间?
答:一共好像见过四、五次面,.最后一次是在今年初,大概是1月份左右。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看看笔录,看记得对不对,如果没错,你看后签字[中法网]。
答:好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签名
××年××月××日
★南京市刑事律师:证据不足
本案做为一个民事案子,证据都不足。试想,假如本案是一个民事案子,季某某和刘某作为原告或者与原告有密切..的证人,证明说曾某某从他们手中拿走了23500元钱,.能依此判他们胜诉吗?假如是季某某、刘某和曾某某三人合伙做生意,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季某某、刘某说全部钱都在曾某某手里,.能依此判决曾某某将钱分给他们两人吗?.不能,证据严重不足!作为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要远高于民事案件。季某某是承办生产资料公司案件的办案组长即中队长,刘某是保管钱款的内勤,39000元在他们手中,他们推给曾某某一分,自己就少一分责任,是本案直接..人。根据季某某、刘某的陈述,在民事案中都不能判其胜诉,刑事案件中显然证据更不充分。咨询律师:1899400889,13057670467,
★南京市刑事律师:不构成受贿罪。
市.刑事抗诉书称“虽然王某不是这两项业务的具体承接者,但王某居间介绍,从中获益,对此被告人余某是明知的。”“因此余某收受此3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要件,属于典型的事后受贿[中法网]。”对此观点我不能苟同。
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王某受余某的委托参考采购某市教育局办公楼..空调和电梯,后来刘某代表厂家某市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陈某代表深圳市某公司分别与某市教育局签订了..空调及电梯设备合同。.合同并非王某签订,即王某并非两项业务的承接者,王某受余某委托为教育局采购办公楼..空调和电梯,两人事先没有明示的或暗示的受贿约定。检察机关亦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从这两笔业务中获得利益,或余某在收受3万元时明知对方送礼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故王某2002年底送给余某3万元钱并不是为了感谢余某在教育局采购办公楼..空调和电梯帮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所以辩护人认为余某不构成事后受贿。
★南京市刑事律师:倒签时间
法庭调查得知,被告人确有倒签时间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况,在这方面,要区分两种情况,..,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倒签审批。新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而旧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1998年12月31日xx镇政府是有权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有批准权的,结合用地申请人的申请情况以及本案被告人对耕地的认知,被告人的审批行为,没有违反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的主观故意。第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即1999年1月1日以后,倒签审批土地的,这部分审批,涉案土地的面积,只有4~5亩左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的规定“.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就达到“情节严重”[www.cnLaw.net]。很显然,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咨询律师:1899400889,13057670467,
★南京市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付XX的委托律师。
联系电话: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付XX,男,因涉嫌受贿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 对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付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付XX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付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付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付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XX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 、犯罪嫌疑人付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付XX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付XX涉嫌罪名为行贿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付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做到:
(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付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中法网]。而且犯罪嫌疑人付XX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考虑犯罪嫌疑人付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南京市.浦口区分局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附:
1、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犯罪嫌疑人付XX近期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咨询律师:1899400889,13057670467,。
〇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880158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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