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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南京继承律师处理南京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南京公司房产遗嘱继承、遗嘱见证、遗产信托等继承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专业解决遗产分配、遗嘱继承、婚姻继承纠纷,提供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中法网。
★ 南京继承律师专业办理继承相关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遗产继承事务面谈咨询
(二)遗嘱规划服务
1.盘点、统计遗嘱财产;
2.产权治理;
3.继承人调查
4.出具遗嘱规划建议书或报告。
(三)遗嘱、遗赠文书的书写、制作服务
1.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2.指导当事人根据本人真实意愿,确认遗产范围及遗嘱分配方案,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
在此过程,我们将对当事人遗嘱、遗赠文书的书写、制作过程进行律师见证。
(四)遗嘱、遗赠管理服务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人身..资料等进行保存、保管。
(五)遗嘱执行业务
如立遗嘱人一旦去世,南京继承律师(热线:18801589148)将通知继承人,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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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继承文书起草、修改、审查
1、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书
(七)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调解
(八)继承事务调查取证
1、遗产调查
2、代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的真假鉴定
(九)继承律师见证
1、遗嘱见证
2、遗赠扶养协议书见证
(十)继承律师代保管遗嘱
(十一)继承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十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诉讼代理
1、分家析产纠纷 2、法定继承纠纷(A)转继承纠纷 (B)代位继承纠纷 3、遗嘱继承纠纷 4、继承权确认纠纷 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6、遗赠纠纷 7、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十二)担任家庭法律顾问
★ 南京继承律师的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遗嘱类律师服务
1、个人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2、两个以上个人所立.同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3、个人附条件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4、附条件书面遗嘱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5、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文书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或家庭.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二、遗赠类律师服务(推荐)
7、个人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8、个人附条件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9、附条件书面遗赠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10、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1、遗赠定的受遗赠人所接受遗赠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或家庭.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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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
12、个人书面遗赠扶养协议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14、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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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产范围界定类法律服务
15、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归属情况的调查服务;
16、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变更情况的调查服务;
17、遗产中夫妻.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18、遗产中家庭.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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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人身份界定类法律服务
19、具有继承权的生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亲子鉴定);
20、具有继承权的养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1、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2、具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3、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4、不具有继承权,但依法可分得适当财产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 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南京继承律师提醒大家,遗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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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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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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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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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遗嘱就是无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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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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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的遗嘱无效。现实生活中,伪造遗嘱虽不常见,但问题却十分复杂,鉴定真伪工作也难以开展。如伪造录音遗嘱,在自书遗嘱中也有伪造的问题,对于笔迹的鉴定工作也是十分复杂的,只有在确实认定遗嘱为伪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中,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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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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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遗嘱人的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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