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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兴春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海南·海口
蔡兴春律师,海南省律师,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实习律师指导律师。 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精湛的法律水平和高尚的执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行政诉讼以及在非诉讼方面,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重大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土地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新三版、新四版等领域具有较深的实务经验和理论研究。 蔡律师常年担任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在政府日常工作和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在蔡律师服务的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多家企业中,均能使政府和企业在日常事务中做到了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使政府和企业做到了防患于未然,避免了日后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为政府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蔡律师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急人之所难,想人之所想,对于承办的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能尽心尽力,利用其精湛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执业以来,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件,免费解答法律咨询 件。蔡律师乐于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法律意见及解答法律咨询。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大化,损失 小化”是其一贯坚持的服务理念。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够克服重重困难,排除障碍,全心全意为众多当事人争取 大化的合法利益,多次获得当事人的好评,是一位值得信赖和尊敬的 律师。
1397612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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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勇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服务态度以及强烈的责任感,获得了委托人的广泛好评。
1387608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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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海南·海口
李君于199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毕业后一直在公司、企业从事法律工作。2000年参加 律师资格考试,以高分顺利通过资格考试。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在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李君于2001年3月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李君于2002年3月参加 首次司法考试,同样以255分的高分顺利通过此次考试,成为同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的极少数人员之一。
李君在高校期间,系统地学习、研究了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专业课程,并广泛涉猎经济学、企业管理、行为科学 、社会学、金融、房地产法等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 李君除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外,在工作过程中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李君曾先后担任海南恒泰芒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欣安实业总公司、海南恒泰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丰富的法律经验。李君毕业至今,办理多件民事、金融、房地产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参与了一系列项目谈判和合同起草、审查工作。李君能够把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取得很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的好评。特别是在进入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工作以后,使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及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律师事务所期间,参与了海南恒泰芒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洋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些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也为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审查过相关合同和起草有关法律意见,熟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在公司规避法律风险上有一整套丰富的经验。
李君思路清晰,口才出众,品行好,能力强,文字功底扎实。在工作方面,他更是认真负责,细致谨慎。
李君从事法律工作近5年,其中,在公司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3年以上,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也2年有余,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独立的分析判断能力。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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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华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海南·海口
本律师法律专业毕业后,于 5年从事律师业务,擅长民商、金融、房地产、行政、劳动争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经验丰富。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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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华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海南·海口
本人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自2003年开始实习,2004年开始执业.
本人办事认真,尽职尽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许多民事、行政的案子,均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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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儒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海南·海口
李雅儒,男,汉族,祖籍河南省新乡县,1969年5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信息工程大学,民盟委员。
2007年以429分的优异成绩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书(A20074601080054),2008年在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证号21002007433),2009年5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1002007111037)。
先后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任海南国威隆实业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海南宏州电器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中国交友在线常年法律顾问等,同时,还担任海南 未成年保护专业保护委员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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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营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海南·海口
中国民建会会员, 6年7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8年通过 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尤其是在海南省办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现为多家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做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新闻媒体作案件点评,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苏子营律师为人诚信、实事求是、作风严谨。在二十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勤勉敬业,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使他 欣慰的是过去的许多当事人都成为他现在的好朋友…
成功案例
一、办公室主任代写文章校长署名发表属侵权
1998年5月,海南一学校校长庞某请校办公室主任黎某代写一篇文章,但没说要在报上发表。由于庞某与黎某是上下级..,黎某没有推辞。一周后,黎某将《浅谈外贸应用文的特点及外贸应用文写作的特色教学》(以下简称《浅谈》)交付庞某。庞某仅在文章结尾处署上时间。2001年11月,黎某发现《经贸教育导报》上发表了署有庞某名字的文章,与他给庞某的文章题目和内容都相同。他与《经贸教育导报》负责人进行交涉,对方回复说,此稿是庞某寄给该报编辑部的,刊登后,稿酬已寄给庞某。
黎某认为庞某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将庞某告上法庭,要求庞某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在《海南日报》上向他赔礼道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黎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和采纳。
黎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浅谈》一文属委托作品,委托人庞某同受委托人黎某未约定权属,依法律规定,著作权属受委托人黎某。未经著作权人黎某许可,庞某在《经贸教育导报》上署名发表,属侵权行为。高院由此判决:(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并确认《浅谈》一文的著作权属黎某所有。(二)由于黎某在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因而丧失了法院判令庞某承担责任的胜诉权。法院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案例苏子营律师为上诉人黎某的代理人)
二、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2257元。
2007年1月17日,原告与李永泉签订《房屋楼顶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琼海市高速(公路)出口处李泉房屋楼顶,供原告发布广告之用。该展示牌分正、侧两面,规格分别为:正面21米长×9米高,侧面20米长×9米高。租期为10年并约定租金前五年每年7500元,后五年每年8000元。而后原告给李永泉交纳租金12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又于2007年4月9日与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广告发布费用2年合计230000元。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经原告申请,琼海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4月17日给原告颁发海工商户外登记[2007]00004号《户外广告登记证》。原告依据上述两份合同及政府的批文,投入材料费50986元在李永泉楼顶制作了21米×9米及22.6米×9米的两块广告牌。2007年4月17日,原告又与符李强签订了《房屋楼顶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符李强位于琼海市加积镇银海路高速公路出口处房屋楼顶,供发布广告之用,并约定三块展示牌规格分别是:约21米×8米高、约4.5米长×8米高、约7.5米长×8米高,约定租期为10年,租金前五年每年5000元,后五年每年5500元。而后原告向符李强交纳租金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5月1日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广告发布期为两年,广告费140000元。合同签订后,经原告申请,琼海工商局于2007年5月21日给原告颁发海工商户外登[2007]00016号《户外广告登记证》。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及政府的批文,又在符李强楼顶制作了20.5米×8米、5.1米×8米、8米×8米的三块广告展示牌,并花费36771.4元。2007年7月4日,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琼海市嘉积银海路南侧高速公路股份公司用地至高速公路出入口段沿路的商住用地规划性质调整为景观用地,沿路房屋将予以拆迁,符李强、李永泉的上述房屋属拆迁范围。同年8月31日,琼海市政府给原告发来 短信,要求于下月五号前自行拆除广告牌。2007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就被拆除的广告牌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7年9月18日,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给原告发来传真《搬迁通知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广告展示牌。2007年9月5日、2007年10月5日,被告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五块广告展示牌强行拆除。而后,符李强、李永泉的房屋亦被拆迁完毕。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获悉五块广告展示牌被拆除后,没有支付广告费给原告。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5日、2007年10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的五块广告展示牌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2257.4元。
(以上案例苏子营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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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奎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党支部..,海南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王龙奎律师擅长办理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刑事辩护,旅游合同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办事高质、高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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