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在中国境内办理收养有关事项,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缴纳服务费;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以及交纳办理护照、公证等手续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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