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安徽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55028395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18602573957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36231135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