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安徽 黄贤柏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5551750882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江苏 王奋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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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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