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首页>>法律知识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政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保证公民的邮件、电报快速、准确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追逐个人的私利或出于甚他卑劣的动机,竟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危害。有的受害人因联系中断、信息未能及时传达,贻误了工厂、企业的生产;有的汇款被窃取、冒领,合法财物受到侵犯;有的公民因信件被私拆,一些个人隐私被泄露,精神上遭受了严重压力;有的则因信件、电报被毁弃、隐匿,亲友间失去联系,导致互相猜疑,家庭产生矛盾、破裂或恋人、朋友关系中断,等等。因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其次,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侵犯了邮电通信部门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电通信的运作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例如,一封寄往省外的信件,一般要经过出口局、转口局、进口局,要由分拣员、封发员、押运员、分发员、投递员等五大员的连续协作配合,才能由发信人手里寄到收信人手中。如果上述环节的任何一环上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了这封信,不仅直接影响发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权,而且直接地使邮政通信网络遭到破坏,影响整个邮电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信誉。同时,国家还应赔偿公民因邮件、电报被私拆、隐匿或毁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是对国家邮电通信的侵害。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一种文书。所谓电报,是指由电信网路传递的符号、文字等。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严重侵犯了国家邮电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直接破坏了邮电部门的工作秩序和信誉,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所谓私自开拆,是指非法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使封缄失效的行为,合法行为不在此限。所谓“封缄”是指使书信、电报、印刷品的内容从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装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纸包扎上、邮包用线缝上等。私自开拆不以破坏封缄为必要,行为人私自开拆后是否阅读信件内容或了解信件内容,或者私拆后再行封缄复原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私拆、隐匿、毁弃三种形式 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如果两种或三种行为形式兼而有之,仍以本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邮电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报、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以本罪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分拣、接发、押运、投递等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条件,进行违背职责的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邮电部门的领导者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的方便在内。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以后者居多。
    (三)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矩,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此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属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果他们私拆、隐游或者毁弃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本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以窃取财物为目的,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四)主观要件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已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部门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窃取某种证件;有的为了窃取女人相片、画片;有的为了窃取金钱、贵重物品、证券等财物;有的企图窃看他人信中的隐私、秘密;有的是偷懒、贪图安逸不送邮件、电报而加以隐匿、毁弃;有的是为泄私愤、图报复等,在一般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邮电工作人员按照刑法机关的通知,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但是,邮电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而继续扣押隐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而不送司法机关,而是擅自开拆检查、扣押邮件、电报的,也属违法行为,仍而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曲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本法第397条的规矩,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四)贪污罪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的界限
    本条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盗窃财物的,依照第264条盗窃罪从重处罚。它虽具有贪污罪的性质,但同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体要件都是邮电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有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从邮件中窃取财物;而盗窃罪则与行为人职务无关,一般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了解邮电部门的内情,熟悉内部活动规律等,实施盗窃邮件中的财物。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

·强迫职工劳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为我国宪法所明......

·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概念与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

·报复陷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面向南京地区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房产诉讼仲裁、二手房纠纷、商品房房屋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等。专业处理涉及房产建设、买卖、租赁及拆迁等方面纠纷业务。南京房产纠纷律师提供新房地产法、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买......

·龙泉市看守所
      浙江省龙泉市看守所地址在龙泉市大坞(迁建原址陵园路、西街街道青坑底),靠近石门枕亭、龙泉市第二中学。律师提示:龙泉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龙泉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面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援助指南
      镇江市法律援助工作起始于1998年,十多年来取得显著成效,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递增,平均增幅达20%左右,全市已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3100余件,有近3万多人次得到司法援助。目前全市已建立市及辖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有专职人员39人,并发展了社会律师及志......

·佛山市区县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地址电话一览表
      佛山市法律援助机构一览表(省公共法律服务电话:0757-12348)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佛山市顺徳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 电话:0757-12348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4号 电话:0757-......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老公把有家庭的小三生了小孩,如果小三起诉会叛罪吗?
·您好律师,我跟别人合伙股份生产经营,不包括固定资产,
·申请离婚。感情破裂。对方目前不同意
·老公是销售人员工资三千多每月招不到客户就发钱比工资还要高,做的对吗
·老公买的空调?180她们来要款,他们拿的我老公的欠条
·因门前公家路被私人用围墙围起来,导置我门前无路可走,
·我妈的钱存我名下了。算我和我老婆的共同财产吗?
·钱到期不还,想请律师办理此事
·我用京东快递邮寄的包裹,运输过程中丢失,价值近两万元
·您好我前做手机贷被骗了余下的欠款我没有还会有什么后果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