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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是对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进行
拆迁,都必须要对被
拆迁人做好补偿与安置工作,否则的话是不允许进行
拆迁的。那么具体说来房屋
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补偿方式
房屋
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1、货币补偿是指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
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
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
拆迁人失去了被
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
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用途是指被
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三、
拆迁安置
在拆除租赁房屋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也有法律作出了规定。由
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即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出租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时,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
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调换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
拆迁的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迁安置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条例》明确了安置用房的质量安全标准。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头把关,确保安置房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等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经竣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属住宅小区内的商品房,还须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的综合验收。
四、特殊情况分析
1、产权不明确房屋的
拆迁补偿、安置。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条例》规定“由
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除前,
拆迁人还应当就
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应就被
拆迁房屋向公证机关提交证据保全申请,并按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证,对公正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立案归档以备查用。
2、包括抵押房屋的补偿、安置。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
拆迁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一是要认定抵押的有效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二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银行;三是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
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四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抵押人进行追偿。以上就是关于“房屋
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的解答。为了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至于具体该如何补偿,则就需要结合被
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具体补偿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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