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江苏 高峰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
13305191148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安徽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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