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首页>>法律知识

    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在市场经济下,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业个人,合同都是其提供服务的重要书面凭证。郑州市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出台了《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下面我们跟随我们看看“办法”具体内容是哪些?

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和监管情况。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监管情况;同级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八条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政府派出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政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下级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季度本地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每年清理一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法制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本部门承担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送审材料,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或有关资料存在较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重新修改后再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出具法制审核修改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意见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市、县(市、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拟出相应合同文书后,由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后,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应报经主管市长同意,重大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有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也应当一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属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政府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属于政府签订的合同,下级政府应当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法制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导行政机关正当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机关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政府或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签署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和必要性论证。

第三十一条 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发布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示范文本草稿及必要性论证说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法制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见,郑州市对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还是很重视的,出台的《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对行政机关签署、履行合同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都做了明确说明,在这样的“办法”指引下,政府部门同群众之间的合同纠结事件会越来越少,国家和公众利益也将得到极大维护。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刑法分则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刑法分则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的会碰到各种签订合同的情形,但由于大多数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导致各种合同诈骗罪大量出现,很多人受到欺骗,自身权益受损。因此很有必要向您普及一下刑法分则合同诈骗罪有关这方面的知识,以减少您不......

·网签合同生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模式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项目通过网络签约完成,通过网络,两个相距万里的人,也能在几分钟之内完成合同的签订,既节省了时间,也节约了见面的路费。网签合同生效与否是大众通过网络这一便捷途径签约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网签合同生效的注意事项......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依据法理买卖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下: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

·如何判断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判断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一、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

·仙居县看守所
      浙江省仙居县看守所地址在仙居县官路镇西陈村(2013年7月从仙居县后溪路迁来),靠近上乌寺,是仙居县...看守所。律师提示:仙居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仙居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面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

·南京信用证诈骗罪律师
      南京信用证诈骗罪律师办理有关信用证等金融票据犯罪案件,包括伪造、变造、欺诈、作废、骗取信用证票据等诈骗行为,解读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立案标准、最新量刑标准等。信用证诈骗罪是与信用卡诈骗罪比较相似的犯罪,同时也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诈......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诉前固定关键证据,弥补漏洞赢得诉讼
      一、案情概要。甲、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由甲公司负责送达乙公司,并由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收货,但签收人员并不固定,甲、乙公司每月都通过邮箱对账,货款结算期限为60天,甲方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后,乙方......

·莆田市胡建林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出去消费买东西碰到奸商辛苦工作打拼,碰到老板耍赖不给钱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的好不容易买房了,业主跟物业那点事真的很烦结婚是幸福的,但在一起生活难免会发生一些问题……以上种种问题的发生是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但此不......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吊车吊东西起勾太快东西把脚背打骨折
·离婚调解书中房屋赠与条款的时效问题?
·超市的购物卡不让用怎么办也不给个说
·还我公道!还我正义
·单位没有钱交社保,我自己出钱可以交吗
·我借同?000元钱,他跑路了,我没有身份证信息起诉,
·我想离婚,有1女16个月,一套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存
·董律师你好,请问你们可以查被执行公司的账户吗?我的案
·老板拖欠工资,没合同,有欠条
·请关注我的二审结果吧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