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首页>>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原则,而可依据的司法解释又很少,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适用法律时较为混乱......

·讯问前的准备
      如果检察人员在讯问前不做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讯问中就抓不住要害,极易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使讯问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会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会使讯问失败。由此可见,只有讯问有明确的方向,避免讯问的无序性和不彻底性,才能合理安排其他侦查措施,才能使检......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
      第一款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

·什么是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侦查从......

·南京市六合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为南京市六合区个人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六合区下辖雄州、冶山、龙袍、马鞍、横梁、龙池、金牛湖、程桥、大厂、长芦、葛塘等11个街道、竹镇镇、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业务范围包括:债务清理、刑事辩护、离婚财产、房产纠纷、合......

·南京律师收入
      南京普通的律师收入大约在多少?在律师事务所的实.律师工资多少?在南京律所实.律师有工资吗?南京律师年薪收入知多少?南京授薪律师工资收入多少?以下是有关信息和数据,仅供参考。●南京律师收入现状透视1.按资历南京律师年收入的差......


江苏 律师
2017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台州律师何丽琴成功办理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超过60周岁赔偿误工费的案例
      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被告:徐某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周某案由:2012年5月2日下午,被告韩某驾驶出租车在某路行驶送客人(本案第二被告)徐某。15时50分许,出租......

·离婚时十大房产纠纷问题详解
      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咨询代理维权,我在广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了一个
·我的回执还没到半可以办居住证吗?? met
·您好,对方是帮架协架者,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致我轻伤
·孙女继承的爸爸死亡赔偿金,爷爷有权封闭账户吗?孙女监
·在审训时律师可以见面吗?
·你好,夫妻双方没有孩子,如果离婚,怎么做对女方有利
·单位拖欠地工资我还能要回来吗
·我的身份证应该在哪办,各位好
·急!急!急!谢谢帮忙!!!
·关于婚前贷款的归属问题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