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浙江 李力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
18667830319 |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261971312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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