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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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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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应当办理优先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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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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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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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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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手续,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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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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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是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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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制作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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