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4、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安徽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