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内容具体确定,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你已依约定支付了房款,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认购意向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公司如果恶意违约,最终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根本不能,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使购房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购房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即履行该合同取得该房屋产权所获得的增值利益。
另外,由于房地产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恶意违约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已为该情形设定了惩罚性赔偿,因此购房人还可以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与之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江苏 章浩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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