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遗嘱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18602573957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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