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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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进入中国阶段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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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期满申请人没有补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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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视为撤回:
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三、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四、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申请人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要求以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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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书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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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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