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
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
2.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须填写“★”栏目。
3. 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争议裁定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 争议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 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选择其中一个填写,其他引证商标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
7. 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与商标争议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或被申请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其他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应在具体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8.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填写相应的内容。
9. 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11. 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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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商 标 争 议 裁 定 申 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说明:
1、 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江苏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36231135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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