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华注册的驰名商标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违反以上两种情况取得的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如果所代理的品牌商品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假如有人恶意抢注,那么他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侵权责任免除条款,在不明知其所销售的为侵权商品时,如果他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合法来源,也不会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综上,如果该商标至今未在国内注册,其代理销售目前不会存在法律问题,一旦有人抢注,也在一定时间内拥有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所有者及其代理商的利益,也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建议代理商和该国外品牌拥有者进行沟通,尽早注册该商标。
另,因该商品是原装进口,原包装油注册商标商标标识,国内销售时,准备贴附中文标识,代理商咨询是否可以使用商标标识。德本律师认为,因商标同专利一样,具有地域性,即使在国外注册,在国内也不受保护,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内没有注册之前,不建议使用商标标识。
江苏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江苏 姜舂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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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2891662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湖北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986213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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