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成立的条件
首页
>>
法律知识
在认定自首成立的这一重要条件时,需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1.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后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等等,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犯罪分子自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
上诉
,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不能视为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3.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匿名将赃物送回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脏物所在。此类行为交没有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没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诚意,因而不能成立自首。但这种主动交出脏物的行为,是悔罪的表现之一,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法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
·
解读“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在二审判决、裁......
·
自首成立的条件
在认定自首成立的这一重要条件时,需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1.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后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等等,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犯罪分子自坳投案......
·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
根据刑法第196条、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显然,许霆......
·
南京辩护律师
南京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罪轻、减轻、缓刑、免除刑事处罚的刑事辩护。承接各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审、二审刑事辩护及刑事申诉服务。☐为什么要聘请刑事律师辩护?首先,刑事案件发生后......
·
南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律师
南京金融犯罪律师专业为各类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提供无罪、罪轻、从轻处罚、缓刑等辩护,办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票据、凭证、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信用卡等犯罪案件,提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构......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会见手续、会见时间、地址等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俗称大连山看守所、江宁区.看守所,具体地址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500号,靠近大连山监狱。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电话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211:00,下午2:0024:30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取保候审:(一)被羁......
·
泉州市取保候审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
泉州刑事律师办理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经济犯罪案件、财产犯罪案件、刑事和民事、经济纠纷交叉融合的案件均有研究,为当事人解决经济犯罪、诈骗罪、受贿罪、减刑、缓刑、取保候审服务。申请取保候审条件:①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离婚后如果一方把房子给了另一方,但其中有房贷,那一方不还房贷
·
你好,离婚后债务是一方的名字,怎么解决,是双方共同生
·
离婚案上海宝山法院一审判不离现已满6个月第二
·
我家房子因修高速路拆了,我母亲被送往精神病院,赔偿款
·
衢江区税收未达标企业清零整冶,我是租在该企业厂房内那
·
关于暖气损耗费是否应该缴纳
·
调档在急单位扣留我该怎办
·
近十年官司无正果 鲁蜜特垂泪向天说
·
我是湖南的因本人二代身份证过期两了,本人在汕头市工作
·
户口迁移,夫妻离异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