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 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
c 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51782449 |
江苏 高峰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
13305191148 |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江苏 朱效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
18501560386 |
江苏 刘武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3年 |
1590513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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