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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在租赁关系当中不管是作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享有一定的解除权的。只不过,为了保证租赁关系的稳定,要求必须符合情形才能解除
合同。那么实践中出租人解除
合同要满足什么情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出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哪 些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二、承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
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
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
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
合同。但在租赁
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
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
合同,但在解除
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
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
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
合同。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
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
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
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
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
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
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
合同。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
合同?应当认为,
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
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
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
合同。不管是作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租赁
合同的解除权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双方解除租赁
合同所需要符合的情形是不同的。其中出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大概有三种情况,我们已经在上文进行了解答。相对而言承租人要求解除
合同的情形就比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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