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首页>>法律知识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但是该合作项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出资人可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款项。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关系的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

·公司担保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怎么办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一、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二、依合同的约定的方向使用借款;三、不能按期还款,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延展,最高可享受延展原定借款期限一半以内的时间;四、除......

·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南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南京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律师,南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律师解答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QQ微信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

·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地址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东路99号,邮编:213000,俗称“武进湖塘看守所”,武进区看守所是一级看守所、标兵看守所。提示: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望,委托律师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缓刑、申诉维权、法律帮......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一起发票类犯罪的成功辩护
      王兴(化名)是豫东某市一家大型家电A公司的物流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家电的物流运输。2019年6月突然被刑事拘留,罪名是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王兴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个老实本分普通的上班族,不偷、不抢、不占别人便宜,却被送进了监牢,无助、无奈之......

·普通当事人,如何科学地委托律师?
      北海律师,写点小随笔。因律师核心要点要么是提升专业水准查透在手案子相关的材料,尽力做好案子,要么就是构思好业务拓展计划,写专业性长文,就实在有些耗时间,感觉条件不允许。又想分享些小心得,所以以后都以随笔的形式分享。咨询过程中,会有一些当......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恐吓,因为女朋友问题
·本人想找一个委托律师去大连替我起诉,由于,本人没时间
·期房已超过交房日期两个多月了,想退房
·协议无效,女方想起诉离婚。有关证据女方不便收集。现在想请律师帮助解决,所有费用共需要多少
·关于贩卖个人信息的问题,各位律师你们好:   &n
·加了加油车的油把车搞坏了要求赔偿已报警处理油车
·收入证明没盖章只有老板签名可以
·我有借条,没写还款日期,已经过了两了,他没有还款能力
·别人要我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拿手机卡再办一张银行卡,绑定
·把微信号借给一个网友说每天会给报酬但微信号今天登录时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