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法人怎么处理,对法人有哪些影响?

首页>>法律知识

    企业破产清算法人怎么处理,对法人有哪些影响?一、企业破产清算法人怎么处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今后的任职会有影响。二、破产清算对法人的影响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企业破产是您都不愿意看到的事,但是既然破产已是确定的事实,那就要坦然去面对它,做好最后的收尾工作,如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法人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这对法人的影响还是挺大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经营好自己的公司,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来辅助管理公司,避免公司触及法律底线。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破产重整一般几年的执行期
      破产重整一般几年的执行期一、破产重整一般几年的执行期?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需要注意的问题分以下几点(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公司清算期间,需要逐步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员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起其过激的反应(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侵占、破坏公司财产、其他破坏公司......

·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
      虚假破产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那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要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呢?法律中规定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怎样对虚假破产罪......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购房优先权,其债权...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其他优先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等),应根据其原债权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并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双方当事人设立了一项新债,且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债务追讨律师为个人及企业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及借贷款......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福州市债务律师追讨债务、欠款、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工程款等
      福州市债务律师处理民间借贷、债务清收、债务追收、执行案件代理......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小额借贷资金回收不回来可否查借贷人资产予以起诉
·韩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同命同价吗?
·本人已离职,单位不配合注销建造师证书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离婚的事,我和我老公结婚15年,我
·伤残六級算不算新的证据?
·户口,房子问题
·农村信用社银行贷款了
·婚前存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吗
·法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一个朋友有两个姐姐我那朋
·刑事案件。三年前,婆婆被酒驾司机撞车身亡,当时找得莒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