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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
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现如今无论生意公司与公司合作还是找工作,买房子等等,都需要签合同,而且合同是主要当 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可以更好的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果合同解除后还有一些
债权债务问题,那怎么办?我们一起来看看,合同解除后
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合同解除后
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二、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 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三、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 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关于合同解除后
债权债务的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 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 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 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 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 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 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 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 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 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 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 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 付不必付,假,问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 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 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
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 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 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 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
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 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 量的劳务返还。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 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 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就失去了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 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有几种方法: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如果没有履行的,就应该终止履行;如果履行过的,需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希望这些对你有所帮助,同时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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