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能否注册为商标
首页
>>
法律知识
域名能否注册为
商标
对于那些从互联网起家的公司特别重要,因为他们作了大量的投入,其域名在互联网上已经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所以希望通过现行的
商标
法律制度予以保护。根据我国
商标
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
商标
注册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域名注册为
商标
。具体而言,大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注册的域名不得违反
商标
法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政府标志、国际组织标志、欺骗性标志,带有民族歧视的标记等;(2)申请
商标
注册的域名应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所以人们在注册域名时喜欢使用一些通用的没有显著特征的名称,如,business(商业),就不能注册为
商标
:(3)申请
商标
注册的域名必须按照其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注册。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域名纠纷主要有那些类型
域名纠纷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域名抢注。就是把别人有名或比较有名的商号或商标大量注册为域名,再出价让权利人把这些域名买回去。例如有家广州公司曾在“.cn”之下将肯德鸡、可口可乐、宝马等20多个国际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报价出卖。(2)注册使......
·
域名能否注册为商标
域名能否注册为商标对于那些从互联网起家的公司特别重要,因为他们作了大量的投入,其域名在互联网上已经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所以希望通过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域名注册为......
·
什么是域名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如:202.103.24.68。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缺乏直观—你无法单纯通过一串数字搞清楚自己将要访问的站点是美国总统官邸还是一家玩具工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
·
域名注册人能否阻止他人在商号中使用他的域...
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检索,只要不与本区域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冲突,经县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专用权。而作为域名,其使用的范围可能遍布全世界,所以,阻止在所有地区该域名被登记为商号会比较困难。...
·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债务追讨律师为个人及企业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及借贷款追讨服务,解决当事人的货款、民间借贷及企业债务法律问题。江宁债务追讨律师热忱帮助当事人解决疑难债权债务案件,解决债务拖欠,烂账,死账等一系列债务纠纷,指导您债务追讨方法,提供债......
·
南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律师
南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律师处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出庭辩护、无罪或罪轻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南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律师解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律师会见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地址: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联系电话(前台):025-51835900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团队,值得信赖和托付!电话:13951899110(微信同号)南京刑事辩护团队,有丰富的办......
·
海口市所有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海口市所有看守所的地址、电话整理如下,方便律师会见、家属探视。海口市..看守所地址:秀英区秀英大道三公里处导航设置:联系方式: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秀英区秀英大道一公里处导航设置:联系方式:(0898)68657475......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这份房屋承建合同承建人能否索要增加工程款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事宜。
·
找一位为受贿辩护律师
·
儿子和父亲分户后,为什么户主还是父亲?
·
谁有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提供一下谢谢!
·
由于没有那么多钱!最近有很多车辆在外地的违章!这种情
·
律师你好我儿子被车撞伤想向你咨询
·
公司没有效益进行分股,股金还能算吗?
·
我小孩在四川出交通事故,车主交强险是遵义市播州区买的
·
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过,需要承担对方的债务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