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承担相关的义务,或者付款,或者发货。而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行使一些权利来维权。其中,不安抗辩权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那么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1)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2)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3)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由此可见,当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相负有义务,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出现明显的履行困难时,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继续执行合同,这就是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当不安抗辩权行使之后,合同暂时中止,直到对方能够顺利偿还债务的时候,合同才可以继续下去。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哪些合同权利不能转让
      哪些合同权利不能转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允许当事人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进行合同转让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与此同时法律中海规定了一些不能转让的权利。那到底哪些合同权利不能转让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哪些合同权利......

·抵销权的行使应受到必要的限制不得损害第三...
      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为防止损害第三人特别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抵销权的行使亦应受到一定限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对债权抵销进行审查时,除要求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还应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取得情况......

·在签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在签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只关心价格,标的等,对于合同内容其他条款却不关注,特别是违约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合同纠纷。那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为您解答。具体分析解释如下:(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

·是签订合同还是签定合同?他们的区别有哪些...
      是签订合同还是签定合同?他们的区别有哪些?一、签订和签定的区别《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从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

·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
      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辩护,解答最新最全故......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韩学谦律师(邯郸.电话:13131012198) 944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再审代理意见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父母遗产,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农业仲裁,对农村土地承包有异议想请求仲裁
·我去年十一月交的首付,网签了,我把贷款资料交给开发商
·以下情况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不解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停工留新期一栏中的“原工资福利不变
·我的房子烧火炉,别的房子死人,请问跟我有责任吗?
·从中央门铁路南京站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怎么走?有公交直
·我被爆通讯录了,打电话辱骂家人,违法吗
·我在微信办卡专员手里边办的信用卡。现在资料提交了,那
·新买的货车,后桥,还是不行,说是厂家来专家给解决,等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