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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大方向和大范围的内容,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推行。那么,我们在下文就和您聊聊丹阳市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丹阳市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
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
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
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
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
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承担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
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1、各医疗单位应分别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
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市卫生局成立评析委员会,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二、 对需进行评析的
医疗纠纷的识别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 凡发生补偿的所有
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
医疗纠纷。
2、市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
(1)二级医院补偿额度在5000元以上,镇卫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
医疗纠纷(不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
医疗纠纷;
(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
医疗纠纷;
(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
医疗纠纷。
3、
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三、
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三、
医疗纠纷的评析
1、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
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
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
(1)
医疗纠纷的原因;
(2)
医疗纠纷的性质;
(3)
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
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
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
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
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25%
B段、1—2万元(包括2万元):20%
C段、2—5万元(包括5万元):15%
D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10%
E段、10万元以上:5%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5万元(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相应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半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第十六条 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0%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5%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0%
D段、10万元以上:15%
一、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内(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额度在2—5万(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3个月,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分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半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一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第十七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三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5%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30%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5%
D段、10万元以上:20%
第十八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一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
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2%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7%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2%
D段、10万元以上:17%
第十九条 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30%。
第二十条 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辞退,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第二十一条 停聘、待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卫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大于5万元(指单起,下同)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
第二十三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 ,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医院分管院长扣除一年岗位津贴,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
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应辞职 ,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应辞职,医院院长、分管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
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卫生院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10%。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6万元以上的
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
医疗纠纷,卫生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效益工资20%,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瞒报、漏报
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
医疗纠纷),包括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评析,经查实每发现一起扣考核总分20分。
第二十七条 卫生局对发生的
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并纳入个人档案。内容包括:
一、
医疗纠纷信息来源;
二、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三、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四、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
五、医院的处理意见;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七、院科
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八、卫生局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的评析结论
九、卫生局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小组或评析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评析结果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市卫生局。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才是最好的制度。我们在上文推荐了丹阳市的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您有参考作用。如还有其他疑问,我们建议登陆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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