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65833017 |
江苏 刘武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3年 |
13057670467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