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如何认定的

首页>>法律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一般要先进行认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此罪,那究竟该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二、聚众淫乱罪是如何认定的
  
  正确认定聚众淫乱罪,需要划清本罪与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1、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2、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现实中要是公民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聚众淫乱被判刑,社会影响会非常恶劣,即使是出狱了,也会受到大众的歧视或排挤。如果只是参与了这类行为,但是不属于组织者、积极参加者的,一定要尽快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诉法》96条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

·刑事辩护中的技巧
      法庭的辩论并不是在辩论阶段才开始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诉方和律师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实质上已是辩论的前奏。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要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以达到或进一步弄清案情,或引起法庭的注意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要害总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发问、为强调......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可否继续申诉?
      当我们遇到刑事案件后,如果犯罪嫌疑的家属不服生效的审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这是申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而当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时能不能继续提出申诉呢?接下来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可否继续申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

·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是法制国家,所有的中国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一旦触犯法律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其相应后果的。故意上杀人罪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那么我国对于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一、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故意......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解答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移送管辖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你好!2010年因拆迁母亲得一宅基地自建房
·排除妨害起诉在盈江法院需要提供宅基地证吗?如果没有,
·请问骑电瓶车被抓,会不会被拘??
·别人说借我名字买房子然后按揭给几万块我,然后要我提交
·您好叶律师!我是苏州太仓人,想咨询一下未成年犯罪记录
·跟公司签订了两劳动合同,试用期?个月,等到转正的时间
·在备案价基础上提高价格打折违法吗
·律师您好,我朋友今分期了一个手机,而且他是一个吸x人
·你好,我18??号,酒驾47,未取的驾照,同??2号
·定岗的标准依据什么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