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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的基本的一个性质就是滞后性,但是法律仍然尽力地跟随时代的进步,不断地进行更新,以适应现代日新月异的时间,尤其是刑法,这部“大法”是具有威慑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当然要不断更新,今天,我们给您整理了新刑事诉讼法的一点知识,即新刑事诉讼法
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
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拘留证(持证);2、执行
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
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5、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
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院
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
拘留的条件
刑事
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
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
拘留和执行
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以上可得,新刑事诉讼法
拘留的程序一共有六道,循序渐进,充分保障和尊重了当事人的权益,
拘留的决定一般由公安局做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检察院的检查长做出,一般的检察官没有做出
拘留决定的权力。新刑事诉讼法
拘留的程序灵活而有秩序,符合现在的司法实践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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