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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国律师
财产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个 人 简 历
姓名:张玉国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1年10月18日
出生地:河北石家庄
民族:汉族
业务特长:合同、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务清偿
个人经历:1995年至1997年在法律事务所工作,职务系法律工作者兼事务所主任。在此期间曾经办理数十件案件,主要是民事、经济纠纷。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于1998年到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原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所属的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实习。1998年至今一直系注册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办理了民事、刑事、经济、房地产、金融方面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7年创办经济律师网 , 每天接受各地法律咨询。
格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393048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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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杰律师
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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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杰, 4年4月生,法学硕士,...员,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特长:
1508112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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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法律师
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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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律 师 简 介
李君法,专职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0312891 60
办公 :0311—85288530 : 30406991
传真:0311—85288018 邮编:050000
李君法律师,一九八六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一九八七年从事律师工作,一九八九年取得律师资格,现执业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十几年来办理各类案件一千余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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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志律师
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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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马红志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后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
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以扎实的理论功底、踏实的工作作风,诚信、勤勉的做人品德,力求完美、高度负责的做事原则,灵活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各类案件..件,先后担任近百家企业、事业及民间组织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维护公众利益。2003年马红志律师在同事的积极协助下亲自策划并启动了起诉联通公司 “垃圾短信”侵权案,推动了广大 用户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唤起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多年的律师生涯,历练出稳健的做事风格,积淀了深厚法律实务经验。
“尽我所学,竭我所能,与客户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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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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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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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背景 李世清,中..员,学者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见证律师,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二 、执业理念 作为执业律师,深知自己责任重大,把客户的嘱托当成努力的方向。为了客户的利益,废寝忘食,为其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仗义执言,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畏权贵,誓死力辩,使无数家庭得到正义的关怀;追求正义,探求真理,为无辜的人唤来公正。几年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尽心、尽责、尽力,奔波于长城内外。 三、业务专长 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被害人代理业务,理论联系实际,有很高的办案技能,使无数的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关怀,为无数的被害者唤来正义;同时李律师善于大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运做,精于职务犯罪的研究,对普通的死刑案件有一套独特的办案思路。在民商经济方面,李律师对债权债务的清欠与追偿也有很深的研究,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善于协调..,处理疑难经济纠纷;精通于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保险、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民事侵权等等。 四、成功案例 ——诉讼方面: ..、沧州市刘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处死刑,上诉省高级法院,经过成功辩护,提出被告人有特别自首情节, 后省高级法院法院采纳,发还重审。后经过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认定自首情节,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二、邯郸市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成功辩护,指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后检察院主动撤诉,被告人无罪释放; 第三、石家庄李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刘某在潜逃10年后被抓,经过成功辩护,指出虽然潜逃10年,但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人身危险性已经不大,并且当时杀人也是出于一时气愤,没有预谋,且被害人与其有互殴情节,又系亲属之间,辩护意见得到支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缓。 第四、在鹿泉市23人特大团伙抢劫、破坏交通设施案件中,为王某辩护,成功提出被告人王某属于未成年且为从犯,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 第五、代理被害人张某被伤害一案,提出被告人故意伤害后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错误,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来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被害人, 后被告人主动要求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多元。 第六、代理张某被诈骗一案,提出设局赌博应该以诈骗论处,经过详细和充分的论证,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认可,将诈骗犯绳之以法。 第七、代理50余名储户和某银行进行储蓄合同纠纷,提出银行设立的代办机构的行为是银行的行为,储户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银行应该兑付储户的存款,一二审得到法院支持,为储户挽回损失。 第八、代理某单位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事实上的无法经营就是合同法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合同在实践中已经解除,发包方应该退还承包方的保证金和赔偿应得的盈利,一审判决支持该观点。 第九、代理河北省纺织外贸公司诉邯郸雪驰股份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功提出关于预期违约应当作为赔偿的范围之内, 后法院全部支持某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十、代理数十名业主和开发商诉讼,提出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一共赢得仲裁143个案件。 第十一、代理某村委会为了要回1993年占用的耕地诉讼,结果法院支持村委会的请求,要求原来某酒厂的负责人给付土地的补偿款。 第十二、代理某学校的原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要求发包人进行清算并依法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提出预期利益应该属于承包人应得的利益, 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十三、邯郸秦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二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辩护观点始终坚持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高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死刑,将本案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十四、石家庄张某被杀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没有赔偿。代理被害人提出本案在程序上违法,针对本案案的民事部分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为被害人家属赢得了再次审理的机会。 第十五、石家庄刘某杀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和有期徒刑8年,代理被害人家属申请检察院抗诉,提出自首是个可以型从轻的情节,鉴于案情,不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后抗诉成功,并得到省检察院公诉处的支持。 第十六、邯郸李某盗窃铁路物质一案,侦查机关认定涉案金额为6万多,作为辩护人介入后,经过认真分析和参加诉讼,公诉机关起诉时认定涉案金额为3千多元,经过开庭审理,认定涉案金额为1000多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缓刑。 第十七、衡水杨某诈骗一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有立功情节,且悔罪态度比较好,判处缓刑有利其更好的改造,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一审判处缓刑。 第十八、邯郸某车站站长助理郭某故意杀人一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别人教唆杀人, 且其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且本人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虽然后果严重,但是本人罪不至死,一审二审均以被告人现场参与杀人为由,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第十九、沧州市任丘蔡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作为二审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凶器来源不明,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判决死刑量刑过重,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第二十、邢台市沙河市沈某故意杀人一案,作为二审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致命伤造成的原因不清,鉴定结论中血迹鉴定存在疑问,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发回重审。 第二十一、为河北省公安厅督办的“8.21”黑社会枪击案中焦某辩护,提出被告人虽然参与犯罪,但是系被人指使和利用,只是为了钱财才参与犯罪,且悔罪态度很好,应该从轻处理。虽然被告人涉及两起犯罪,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二十二、为省公安厅督办的河北“特大盗抢机动车”团伙中刘某辩护,提出目前只有一犯罪嫌疑人在案,其余人在逃,无法是口供达成相互印证,故认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的证据不足,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更为合适, 后法院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定罪量刑。 第二十三、为晋州某县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工某做二审辩护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应该合并审理,并且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的错误,应该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二审法庭经过审理,将本案依法发还重审。 第二十四、石家庄某县被告人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二审期间,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口供存在异议,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证据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存在着矛盾,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将本案发还重审。 第二十五、被告人刘某盗窃铁路物资一案,经过开庭审理,作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几起犯罪事实存在着疑问,且证据不足,应该不予认定。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该酌情从轻处理。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没有认定起诉书中涉及的几起犯罪事实。因为被告人系累犯,且涉及数额特别巨大, 后一审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第二十六、邯郸某县汽车运输公司的汽车被人报复打砸一案,一审判决后,作为被害人某运输公司的代理人,提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后申请抗诉的意见得到支持,本案依法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后刑事部分维持,民事部分改判增加给被害人赔偿的数额。 第二十七、代理邯郸高开鑫达建筑有限公司诉河北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一案, 后查封被告人账户后,迫使被告与原告主动调解,支付原告工程款数十万元。 第二十八、代理石家庄某租赁站诉河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租赁费, 后查封对方账户后,迫使对方与原告调解,主动支付租赁费用十万元。 第二十九、作为石家庄杨某故意杀人罪(一人死亡)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的杀人系临时其意,且属于激情犯罪,且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但是终因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无法达成刑事和解,本案一审判处死刑。 第三十、作为衡水市某县刘某故意杀人罪(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辩护人,指出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情不清,证据尚不充分,经过法院调解,双方针对民事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 ——— 非诉讼方面: 作为石家庄市房管局房屋交易见证律师,常年办理房屋继承、买卖等见证活动。为某木器加工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建筑公司、某速递公司、某橱柜加工厂等常年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公司出具若干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等。代理诸多公司和个人进行多次的赔偿等问题的谈判,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 五、授业理念 李律师是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副教授,主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政法大学浓厚的学术气氛,培养了循法问道的天性。作为一个游弋于法庭与课堂之间的法律人,将法律的真谛告诉学生,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力量;同时利用法学院强大的理论背景,来寻求个案中的正义。呕心沥血,笔耕不辍,发表了数十篇法学文章,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和建议,敏锐的法学眼光,使其时刻站在法学的 前沿,不断的汲取先进的法学智慧,传道、授业、解惑,几年来学生遍布燕赵大地。 六、学术成果 (一)论文 1、《论侵占罪》载于《河北学刊》,2003年增刊; 2、《缔约过失责任》载于《河北学刊》,2004年第3期; 3、《交通事故的认定》 载于《河北石油》2004年第12期; 4、《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载于《河北石油》2004年第11期; 5、《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载于《河北石油》2005年第5期;独著。 6、《论律师的提前介入》载于《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独著。 7、《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思考》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独著。 8、《刑罚的理论依据》载于《社会科学论坛》, 2006年第5期;..作者。 9、《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法学卷;独著。 10、《拷问刑讯逼供》载于《党史博采》,2006年第11期;独著。 11、《论沉默权》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9卷;独著。 12、《浅析有限合伙企业》载于《河北企业》2007年第2期;独著。 13、《证人出庭制度研究》载于《河北法学》, 2007年第4期;独著。 1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必须质证》 载于《中国律师》2007年第3期;独著。 15、《以自首论》载于《党史博采》,2007年第4期;独著。 16、《律师与构建和谐社会》载于《党史博采》2007年第10期;..作者。 17、《论代位权诉讼》载于《党史博采》2008年第1期;第二作者。 18、《延期审理的理性分析》,《河北法学》, 2008年第5期;独著 19、《酌定情节与量刑》 载于《党史博采》,2008年第8期;独著。 20、《判例与法律教学》 载于《党史博采》2009年第12期。独著. 21、《律师法关于刑辩权的扩大》载于《河北法学》,2010年4期,独著。 21、《问题与出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获得河北省法学会年会论文一等奖。 22、《寻找罪恶心灵下的善——绑架罪的研究》获得河北省第二届法治论坛二等奖。 23、《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与保障》获得河北省法学会年后论文一等奖。 (二)主持、主研的研究课题 1.《高职法律教育教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2006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参研人。 2、《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2008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主研人。课题编号为:200808018. 3、《判例在法律教学中的作用》,2009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主研人。课题编号为:200909028. 4、《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疑难问题研究》,2010年河北省法学会课题,主研人,课题编号:2010DF031.获河北省法学会 课题三等奖。 (三)著作 1、《刑法原理与实务》 河北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年3月; 2、《刑事诉讼综合模拟教程》 河北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年3月; 3、《刑法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高职教育系列教材 2008年7月; 4、《刑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7月; (四)交流情况 多次参加国内一些高层的法律交流会议,和一些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研究和探讨法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交多篇有价值的论文,并多次获奖。并参加多次省内外重大案件的评查和论证,出具有价值的意见和报告。 七、联系方式 : 32360518;18231101111. E :lishiqing2002 :289529582. lishiqing88.bokee , blog. /yanzhaolvyuan 八、邮寄地址: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48号泽苑大厦3楼(260医院北邻)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569号法学楼C区316房间刑法教研室 九、接待地址: 石家庄丰收路18号尚乘源商务楼(15号楼)16层1616房间(建设北大街和丰收路交口东行100米路南) 欢迎各界朋友来电、来函,进行咨询、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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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玉,男,1963年生,汉族,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民事诉讼代理(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法律咨询、代理办理公司登记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现为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贾宝玉律师曾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多年,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深知企业运作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及纠纷解决之道,致力于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坚持信念,格守诚信,为企业排忧解难,为百姓伸张正义,为您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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