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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兵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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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律师行业10年,业务范围涉及:公司项目投资融资、资产并购重组、公司设立分立、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经济刑事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等等,业务地域涉及北京、上海、厦门、深圳、南京、杭州、嘉兴、沈阳、辽源、四平、集宁、呼和浩特、包头等地,在办案当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人脉..。
2、2002年考取司法职业资格后进入河北省规模 大、获得“ 模范律师事务所”“部级文明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的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参与该所组织的《金融法律法规汇编及相关问题解答》、《国企改制法律服务操作指南》等法律应用书籍的编写工作。
3、2003年3月,参加河北省国资委、司法厅共同组织的“国企改制专业知识培训班”,学习、研究企业并购、重组等企业改制业务知识,获得企业改制业务从业资格。
4、2004年到深圳某实业投资集团担任公司法务总监,参与大型房地产、高速公路等大型项目的考察、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招投标等前期事务以及公司经营中的法律事务。
5、2005年底在河北刘新维律师事务所组建时加入该所。
6、2006年担任河北某投资公司担任法律顾问,负责16亿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事务。
7、2008年加入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成为高级合伙人。
1308105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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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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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背景 李世清,中..员,学者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见证律师,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二 、执业理念 作为执业律师,深知自己责任重大,把客户的嘱托当成努力的方向。为了客户的利益,废寝忘食,为其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仗义执言,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畏权贵,誓死力辩,使无数家庭得到正义的关怀;追求正义,探求真理,为无辜的人唤来公正。几年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尽心、尽责、尽力,奔波于长城内外。 三、业务专长 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被害人代理业务,理论联系实际,有很高的办案技能,使无数的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关怀,为无数的被害者唤来正义;同时李律师善于大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运做,精于职务犯罪的研究,对普通的死刑案件有一套独特的办案思路。在民商经济方面,李律师对债权债务的清欠与追偿也有很深的研究,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善于协调..,处理疑难经济纠纷;精通于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保险、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民事侵权等等。 四、成功案例 ——诉讼方面: ..、沧州市刘某故意x人一案,一审判处死刑,上诉省高级法院,经过成功辩护,提出被告人有特别自首情节, 后省高级法院法院采纳,发还重审。后经过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认定自首情节,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二、邯郸市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成功辩护,指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后检察院主动撤诉,被告人无罪释放; 第三、石家庄李某故意x人一案,被告人刘某在潜逃10年后被抓,经过成功辩护,指出虽然潜逃10年,但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人身危险性已经不大,并且当时x人也是出于一时气愤,没有预谋,且被害人与其有互殴情节,又系亲属之间,辩护意见得到支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缓。 第四、在鹿泉市23人特大团伙抢劫、破坏交通设施案件中,为王某辩护,成功提出被告人王某属于未成年且为从犯,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 第五、代理被害人张某被伤害一案,提出被告人故意伤害后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错误,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来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被害人, 后被告人主动要求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多元。 第六、代理张某被诈骗一案,提出设局*博应该以诈骗论处,经过详细和充分的论证,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认可,将诈骗犯绳之以法。 第七、代理50余名储户和某银行进行储蓄合同纠纷,提出银行设立的代办机构的行为是银行的行为,储户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银行应该兑付储户的存款,一二审得到法院支持,为储户挽回损失。 第八、代理某单位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事实上的无法经营就是合同法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合同在实践中已经解除,发包方应该退还承包方的保证金和赔偿应得的盈利,一审判决支持该观点。 第九、代理河北省纺织外贸公司诉邯郸雪驰股份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功提出关于预期违约应当作为赔偿的范围之内, 后法院全部支持某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十、代理数十名业主和开发商诉讼,提出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一共赢得仲裁143个案件。 第十一、代理某村委会为了要回1993年占用的耕地诉讼,结果法院支持村委会的请求,要求原来某酒厂的负责人给付土地的补偿款。 第十二、代理某学校的原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要求发包人进行清算并依法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提出预期利益应该属于承包人应得的利益, 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十三、邯郸秦某故意x人一案,一审、二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辩护观点始终坚持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高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死刑,将本案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十四、石家庄张某被x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没有赔偿。代理被害人提出本案在程序上违法,针对本案案的民事部分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为被害人家属赢得了再次审理的机会。 第十五、石家庄刘某x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和有期徒刑8年,代理被害人家属申请检察院抗诉,提出自首是个可以型从轻的情节,鉴于案情,不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后抗诉成功,并得到省检察院公诉处的支持。 第十六、邯郸李某盗窃铁路物质一案,侦查机关认定涉案金额为6万多,作为辩护人介入后,经过认真分析和参加诉讼,公诉机关起诉时认定涉案金额为3千多元,经过开庭审理,认定涉案金额为1000多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缓刑。 第十七、衡水杨某诈骗一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有立功情节,且悔罪态度比较好,判处缓刑有利其更好的改造,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一审判处缓刑。 第十八、邯郸某车站站长助理郭某故意x人一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别人教唆x人, 且其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且本人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虽然后果严重,但是本人罪不至死,一审二审均以被告人现场参与x人为由,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第十九、沧州市任丘蔡某故意x人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作为二审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凶器来源不明,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判决死刑量刑过重,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第二十、邢台市沙河市沈某故意x人一案,作为二审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致命伤造成的原因不清,鉴定结论中血迹鉴定存在疑问,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发回重审。 第二十一、为河北省公安厅督办的“8.21”黑社会击案中焦某辩护,提出被告人虽然参与犯罪,但是系被人指使和利用,只是为了钱财才参与犯罪,且悔罪态度很好,应该从轻处理。虽然被告人涉及两起犯罪,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二十二、为省公安厅督办的河北“特大盗抢机动车”团伙中刘某辩护,提出目前只有一犯罪嫌疑人在案,其余人在逃,无法是口供达成相互印证,故认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的证据不足,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更为合适, 后法院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定罪量刑。 第二十三、为晋州某县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工某做二审辩护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应该合并审理,并且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的错误,应该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二审法庭经过审理,将本案依法发还重审。 第二十四、石家庄某县被告人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二审期间,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口供存在异议,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证据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存在着矛盾,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将本案发还重审。 第二十五、被告人刘某盗窃铁路物资一案,经过开庭审理,作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几起犯罪事实存在着疑问,且证据不足,应该不予认定。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该酌情从轻处理。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没有认定起诉书中涉及的几起犯罪事实。因为被告人系累犯,且涉及数额特别巨大, 后一审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第二十六、邯郸某县汽车运输公司的汽车被人报复打砸一案,一审判决后,作为被害人某运输公司的代理人,提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后申请抗诉的意见得到支持,本案依法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后刑事部分维持,民事部分改判增加给被害人赔偿的数额。 第二十七、代理邯郸高开鑫达建筑有限公司诉河北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一案, 后查封被告人账户后,迫使被告与原告主动调解,支付原告工程款数十万元。 第二十八、代理石家庄某租赁站诉河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租赁费, 后查封对方账户后,迫使对方与原告调解,主动支付租赁费用十万元。 第二十九、作为石家庄杨某故意x人罪(一人死亡)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的x人系临时其意,且属于激情犯罪,且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但是终因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无法达成刑事和解,本案一审判处死刑。 第三十、作为衡水市某县刘某故意x人罪(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辩护人,指出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x人罪事情不清,证据尚不充分,经过法院调解,双方针对民事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 ——— 非诉讼方面: 作为石家庄市房管局房屋交易见证律师,常年办理房屋继承、买卖等见证活动。为某木器加工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建筑公司、某速递公司、某橱柜加工厂等常年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公司出具若干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等。代理诸多公司和个人进行多次的赔偿等问题的谈判,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 五、授业理念 李律师是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副教授,主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政法大学浓厚的学术气氛,培养了循法问道的天性。作为一个游弋于法庭与课堂之间的法律人,将法律的真谛告诉学生,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力量;同时利用法学院强大的理论背景,来寻求个案中的正义。呕心沥血,笔耕不辍,发表了数十篇法学文章,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和建议,敏锐的法学眼光,使其时刻站在法学的 前沿,不断的汲取先进的法学智慧,传道、授业、解惑,几年来学生遍布燕赵大地。 六、学术成果 (一)论文 1、《论侵占罪》载于《河北学刊》,2003年增刊; 2、《缔约过失责任》载于《河北学刊》,2004年第3期; 3、《交通事故的认定》 载于《河北石油》2004年第12期; 4、《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载于《河北石油》2004年第11期; 5、《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载于《河北石油》2005年第5期;独著。 6、《论律师的提前介入》载于《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独著。 7、《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思考》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独著。 8、《刑罚的理论依据》载于《社会科学论坛》, 2006年第5期;..作者。 9、《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法学卷;独著。 10、《拷问刑讯逼供》载于《党史博采》,2006年第11期;独著。 11、《论沉默权》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9卷;独著。 12、《浅析有限合伙企业》载于《河北企业》2007年第2期;独著。 13、《证人出庭制度研究》载于《河北法学》, 2007年第4期;独著。 1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必须质证》 载于《中国律师》2007年第3期;独著。 15、《以自首论》载于《党史博采》,2007年第4期;独著。 16、《律师与构建和谐社会》载于《党史博采》2007年第10期;..作者。 17、《论代位权诉讼》载于《党史博采》2008年第1期;第二作者。 18、《延期审理的理性分析》,《河北法学》, 2008年第5期;独著 19、《酌定情节与量刑》 载于《党史博采》,2008年第8期;独著。 20、《判例与法律教学》 载于《党史博采》2009年第12期。独著. 21、《律师法关于刑辩权的扩大》载于《河北法学》,2010年4期,独著。 21、《问题与出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获得河北省法学会年会论文一等奖。 22、《寻找罪恶心灵下的善——绑架罪的研究》获得河北省第二届法治论坛二等奖。 23、《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与保障》获得河北省法学会年后论文一等奖。 (二)主持、主研的研究课题 1.《高职法律教育教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2006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参研人。 2、《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2008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主研人。课题编号为:200808018. 3、《判例在法律教学中的作用》,2009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主研人。课题编号为:200909028. 4、《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疑难问题研究》,2010年河北省法学会课题,主研人,课题编号:2010DF031.获河北省法学会 课题三等奖。 (三)著作 1、《刑法原理与实务》 河北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年3月; 2、《刑事诉讼综合模拟教程》 河北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年3月; 3、《刑法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高职教育系列教材 2008年7月; 4、《刑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7月; (四)交流情况 多次参加国内一些高层的法律交流会议,和一些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研究和探讨法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交多篇有价值的论文,并多次获奖。并参加多次省内外重大案件的评查和论证,出具有价值的意见和报告。 七、联系方式 : 32360518;18231101111. E :lishiqing2002 :289529582. lishiqing88.bokee , blog. /yanzhaolvyuan 八、邮寄地址: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48号泽苑大厦3楼(260医院北邻)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569号法学楼C区316房间刑法教研室 九、接待地址: 石家庄丰收路18号尚乘源商务楼(15号楼)16层1616房间(建设北大街和丰收路交口东行100米路南) 欢迎各界朋友来电、来函,进行咨询、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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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建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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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建英 法律、财税专业双学历,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曾有在军队和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经历。2006年参加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于同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从业以后很快形成了决策果敢、思维开阔、善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保护委托人权益的独到办案风格,并以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 执业格言:实实在在做人.认认真真干事,决不让你的选择留下遗憾。 忠实于客户的委托,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替弱者呐喊,为司法公正尽力! 对待客户要诚实信用,客户委托的事再小,律师都要当作大事;案子无大小,都应竭尽全力! 号为:gejianyinglvshi(盖建英律师全拼)可直接通过 号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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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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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焕 明 律 师 简 介
张焕明律师,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深县人,经济师。河北省直二零零四、二零零五年度 律师、河北省 党员律师。
执业证号:031201114398。
学习经历: 1993年毕业于河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曾接受高层次的法律、保险、会计、房地产、计算机等方面培训。
担任的主要职务:现任河北省 继续教育与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历: 2001年9月始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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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2003.7至今
河北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2.3 2003.7
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科 2001.5 2001.12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1999.7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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