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合同
首页
>>
法律知识
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丙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
·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
财托字第 号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
·
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
·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浦口泰冯路58号(泰山新村看守所),靠近顶山街道、浦口区石佛寺,可以乘公交江浦线在石佛寺站下,往北走500米即到。邮政编码:210032律师提示:南京市浦口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
·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鲁南路,来访路线:在鲁南路与三鲁公路交叉口,沿着鲁南路穿过三鲁公路后行驶400米左右,会看到路灯杆上有块牌子“闵行公安分局案件审理队”,路边就是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友情提示: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不准家属......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夏骏艺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
潍坊刑事律师:为寻衅滋事案辩护,最终被判处缓刑
现在的年轻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年轻气盛之下,一言不合往往就会大打出手,全然不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前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是此种情况,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案情:陈某,17岁,与朋友刘某等人到潍坊某学院操场找......
·
承德律师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付某某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张延华律师作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庭审前详细的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您好!因为家里闹矛盾,老公不给生活费,跟他跑危化品车
·
欠条刘xx于2018年12月1日,投资合伙人
·
因感情不和,去年协议离婚,房子为婚后购买,房子有贷款
·
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被损害?
·
你好如果别人拿我的信用卡去贷款,贷款金额可以不可以转
·
农村自留地未经审批建房,现国土局要按每平米54罚款,还威胁说不交钱就要拆掉,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
货车司机应车主的要求高速上用蔬菜掩盖肉制品然后上高
·
上海男孩母亲出资买房,房产证上份额各占一半,男孩可不
·
我想咨询下离婚证未办下来可以帮小孩迁户口
·
单位在唐山,入职1年2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买社保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