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徽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安徽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55028395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8662891662 |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江苏 朱效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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