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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说明
证明
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
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
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
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
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
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
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
商标。集体
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
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
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
商标和集体
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商标服务中心)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
商标局的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
商标局的
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
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
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
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
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
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
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
商标注册大厅领取《
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6个月。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
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
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
商标权。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详见“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证明
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
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
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直接来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
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
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
商标注册的声明。
(二)集体
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
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6、直接来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
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
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
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地理标志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
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
商标、证明
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申请书件,
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
商标,应在
商标注册申请书的“
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
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
商标,应在
商标注册申请书的“
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
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证明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
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
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
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
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
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
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
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
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
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从该
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直接到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后交送
商标局。没有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
商标局书面通知该
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
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
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或者按
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
商标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
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
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做书面修改后,应在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如果是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
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
商标注册证》等事项,
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
2、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
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
商标注册申请已被
商标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请已被核准。
3、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
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将按照
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
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将《
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
6、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
商标,仍须按未注册
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
商标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注册的证明
商标或集体
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
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
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
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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