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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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的
离婚
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
管辖
: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
离婚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
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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