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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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拆迁
租赁房屋的,
拆迁
人应当与被
拆迁
人、房屋承租人订立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
拆迁
公有租赁房屋的,
拆迁
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
拆迁
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
拆迁
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因公有租赁房屋
拆迁
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
拆迁
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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