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影响?
首页
>>
法律知识
《劳动
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要约-承诺”的合同一般成立模式。用人单位为引进稀缺性技术人才,以签订框架协议的形式向劳动者承诺薪酬待遇,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虽然其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加注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的约定,但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其承诺的奖金加补贴是否也必须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因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且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
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保密事项来规范主体双方的行为。(一)保密范围要适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
·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
·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赔偿?
公司搬迁须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一般对于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是否赔偿 因其辞职造成的损...
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俗称大连山看守所、江宁区...看守所,具体地址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靠近大连山监狱,俗称“大连山看守所”,从市区乘地铁1号南延线到河定桥下,下车后到路对面坐101到东山终点站下车,再转乘东土线到淳化镇下,最后坐三轮车到大连山......
·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等法律服务。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解决经济犯罪、诈骗罪、受贿、毒品、故意伤害等刑事纠纷,代理受害人申请刑事附带民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刑事诉讼、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
成都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催收欠款律师函
律师函张某先生、李某琴女士暨成都柏某特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匡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我们依法接受张某忠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全权委托,现就张某先生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给以正式函告:一、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委托人提交的下列......
·
南京各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一览表
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大全江苏省看守所地址建邺区清河路9号联系电话(前台)025-866730721会见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联系电话(前台)025-84420960会见时间......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关于交警大队冤枉偷牛,屈打成招
·
退休工人去世两个月才通知家属应承担什么过失罪
·
我是竹行的,女儿婚姻出了问题,向离婚,请问黄律师你的
·
申诉,各位律师 您好! 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案件
·
你好,我17年在商州区首付20多万暗揭10万购买了商
·
你好我家孩子26岁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一个女朋友谈弓一年
·
我陷入网贷一共下?1个软件每天都只能套现现在实在是还
·
关于扬州宝应农村拆迁补偿问题
·
征地建房、收费的问题,镇政府把耕地征了
·
香港人在大陆诈骗,香港法律可判入狱,能在大陆报案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