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押汇的定义
首页
>>
法律知识
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期向B国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活动。
进出口押汇,依据承做押汇业务的银行(押汇行)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出口押汇,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进口押汇。依据银行办理押汇业务时有无凭信,还可以把押汇分为有凭信的押汇和无凭信的押汇。有凭信的押汇,是指押汇行除了要求出口商提供全部货运单据以外,尚须依据外地银行对进口商所签发的含有担保性质的凭信,最常见的如信用证和银行担保书。无凭信的担保,则是指押汇行在办理押汇业务时,只依据出口商所签发的汇票和所提交的全部运货单据。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法律风险
跟单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应买卖合同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装运单据后,先向卖方支付货款,然后再向买方追偿。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
·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在信用证上往往称为开证人。开证人是国际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开证申请人是开证申请人以订立承揽契约为目的的要约,其主要内容是请求银行在特定条件下代付货款收取单据,它是构成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的基础,开证申......
·
进出口押汇的定义
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期向B国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活动。 进出口押汇,依据承做押汇业务的银行(押汇行......
·
进口押汇的法律纠纷处理
进口押汇的需要来自于以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方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整个国际商业交易中,各方都能使用银行的信用而无需自掏腰包,在使各方的利益获得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使各方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具体而言,在进口押汇环节,在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了单据以后,如果开......
·
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丁山路(余杭区公安消防大队旁边),路线导航:从临平街道沃尔玛往西(往星桥方向),藕花洲大街与09省道(乔莫线)交叉路口,不要过09省道的公路天桥,有条交岔路,在路右拐50米就到。律师提示:杭州......
·
南京专业合同律师
南京专业合同律师擅长处理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离婚诉讼、房屋买卖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案件,为借贷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南京专业合同律师谈怎么从合同法律........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刘武律师
副主任 执业23年
15905132222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
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那么究竟符合哪些条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是否公......
·
张某某贩毒一案辩护词(均被采纳)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接受东营区法援中心的指派,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今天参加诉讼。出庭前,我会见了张某某,研究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案件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在,我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谈几点意见。首先,我对该案......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担保人骗我去小额贷款回来我因为还不上小额贷款公司收回
·
工地项目上对工人罚款
·
孩子坠楼去世后保险赔偿金前夫不给我付。委托他代理收款
·
?8上找的开大货车的工作,开?个月老板欠了一?千的工
·
你好律師~我想問一下,你們有沒有剛剛畢業的律師
·
喊书记员什么比较好听?,喊书记员什么比较好听呢?直呼其名应该还行
·
房屋类型问题,有一个二手房原来是售后公房
·
您好,我母亲于19年一月份骑电动车正常骑行时前方机动
·
新房质量问题,没人解决怎么办
·
我想咨询农村房产的问题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